滨湖区政务服务网
财政税务类
问: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如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税务注销手续?
答:
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国、地税窗口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企业向国、地税窗口提出清税申报,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问: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在国税为按季申报,在地税是否也能按季申报?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由于目前国地税并不实时联网,纳税人可以提供增值税小规模按季申报证明,向地税窗口申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季申报。

问:
新办纳税人在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需要到国地税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答:
新办纳税人在初次申报前应办理以下事项:(1)补充信息登记。凭营业执照到国、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信息补充登记。(2)扣款协议签订。领取税库银三方扣款协议后,前往开户银行签订税费扣款协议,并至国、地税窗口报送验证。(3)申报税费认定。纳税人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应进行税种认定,认定应申报税费的种类、期限、申报方式、征收方式,以及财务报表报送类型、期限。税种认定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4)数字证书办理。网上申报的用户需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和签名。

问: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仍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问:
哪些房地产规费需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
答:
建设单位在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白蚁防治费、机械停车位暂缓建设保证金、停车位异地建设费等规费时,凭执收单位的缴费通知单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开票手续。

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有哪些?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问: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问: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问:
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
当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直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的方式,完成备案享受税收优惠,不再报送相关资料。当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下一年度预缴时可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适用的税收优惠,不需要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问:
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什么?
答: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问:
我市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答:
我市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首期规模1亿元,通过阶段参股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天使投资领域,对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予以一定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另外,财政与银行共同出资设立小微企业创业融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小微创业贷”,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

问:
我市对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有信用扶持吗?
答:
有。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市以政府采购作为平台帮助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可以用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凭据向银行贷款,解决在政府采购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问:
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及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规定:(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3)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