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302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120140290588400012302000005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滨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120140290588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滨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3-4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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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核实原件,收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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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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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卫生许可证原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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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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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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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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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3工作日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
2 | 审查 | 0.4工作日 |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材料齐全的,通过审查。 |
3 | 决定 | 0.3工作日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该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办理审批。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理时间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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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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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咨询方式 | 电话:0510-85863763;信件邮寄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滨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委窗口,邮政编码:21407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1234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85869890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锡市滨湖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 |
电话 | 0510-81173459 |
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城西路500号 |
网址 | http://www.wxbh.gov.cn/sfj/index.s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0-81888388 |
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街道崇正路1号 |
网址 | http://lxq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