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3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1201402905884000123014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滨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120140290588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滨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3-4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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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核对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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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临床实习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核实原件,收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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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护士执业注册逾期三年申请的)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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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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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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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3工作日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
2 | 审查 | 0.4工作日 |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材料齐全的,通过审查。 |
3 | 决定 | 0.3工作日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理时间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9〕30号) 【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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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咨询方式 | 电话:0510-85863763;信件邮寄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滨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委窗口,邮政编码:21407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1234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85869890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锡市滨湖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 |
电话 | 0510-81173459 |
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城西路500号 |
网址 | http://www.wxbh.gov.cn/sfj/index.s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0-81888388 |
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街道崇正路1号 |
网址 | http://lxq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